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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慈善总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26-05-29 10:06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江苏省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固定资产管理,明确管理责任,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2号)、《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苏财资〔2025〕1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总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总会为开展工作持有的,单位价值1000元(含)以上、使用年限一年(含)以上的有形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车辆运输设备、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及其他相关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折旧方法,按照《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由募捐财务部负责核算。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权责明确、账实相符、物尽其用”的原则,规范购置、使用、清查、报废等全流程管理。办公室为实物管理责任部门,募捐财务部为资产核算部门。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五条  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购置固定资产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单笔采购1万元以下的,分管副会长或秘书长审批同意;单笔采购1万元(含)以上的,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采购。专业性较强的,由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共同采购。

第七条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按照《江苏省202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实行网上商城采购、框架协议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采购项目,单笔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下的,实行网上商城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单笔采购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采用竞争性磋商、公开招标等方式采购。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保管

第八条  固定资产购置后由办公室、使用部门、募捐财务部共同验收,募捐财务部登记入账,领用人办理领用手续。固定资产实行“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使用人负责日常保管维护、部门负责人监督,办公室负责公用资产保管。

第九条  固定资产维修需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秘书长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维修费用5000元(含)以上须询价、比价。

第十条  工作人员调动或离职,须将所管固定资产移交并办理交接手续,交接不清或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第十一条  募捐财务部设立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做到一物一卡。每年末,办公室联合募捐财务部开展全面清查盘点,确保账实、账卡相符;发现不符的,查明原因并上报秘书长、会长审批处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报废与处置

第十二条  达到使用年限且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募捐财务部提出意见,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办理报废、核销手续。

第十三条  未达到使用年限但无法使用,且经维修人员确认维修费用过高或无维修价值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申请,秘书长审核、会长办公会通过后,按规定报废核销。

第十四条  报废资产由办公室统一处置,处置所得上缴总会账户,严禁私分、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级部门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慈善总会办公室、募捐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29日起生效并执行,2011年7月制定的《江苏省慈善总会内部物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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