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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9 11:06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工作人员请休假管理,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江苏省相关政策,结合总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会全体工作人员,包括:
(一)总会负责人(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
(二)副秘书长;
(三)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含在编、聘用制、劳务派遣人员)。
第三条 请休假管理遵循依法依规、统筹兼顾原则,兼顾工作需要与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第二章 假期类别与标准
第四条 假期类别包括:
(一)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放假期间正常享受薪酬待遇,如需安排加班,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报酬。
(二)年休假: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累计工作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应在当年度安排休假,未休假的按国家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婚假、产假、陪产假、哺乳假、育儿假:按国家和江苏省最新规定执行。
(四)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
外祖父母和岳父母、公婆)去世,给予丧假3天;需赴外地的,可视路程给予路程假。
(五)病假:凭二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申请,薪酬待遇按国家和江苏省最新规定执行。
(六)探亲假:按国家和江苏省最新规定执行。
(七)工伤假:凭相关证明按国家和江苏省最新规定执行。
(八)事假:从严审批,为无薪假。
第三章 审批权限与程序
第五条 请休假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层层审核”制度,明确审批权限,严格执行审批流程,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副会长、秘书长请假:由会长审批。
(二)副秘书长请假:由分管副会长审核,报会长审批。
(三)部门负责人请假:请假3天(含)以内,由分管副会长审批;请假3天以上,经分管副会长审核,报会长审批。
(四)其他工作人员请假:请假1天(含)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1天以上3天(含)以内,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副会长审批;请假3天以上,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副会长审核,报会长审批。
第六条 工作人员请假应提前填写《请休假申请单》,按权限审批,并报办公室备案。因紧急情况无法事先书面请假的,应向具有审批权限的负责人及时口头报告,经同意后方可休假,并在返岗后1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审批手续;未按时口头报告、口头报告未获同意擅自休假或逾期未补办手续的,均按旷工处理。假期期满应按时返岗并销假。需续假的,应提前办理续假审批手续。
第四章 假期管理
第七条 年休假管理:认真执行年休假制度,在保证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统筹兼顾工作人员个人意愿,合理制定本部门年休假计划,有序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工作人员应服从部门年休假统筹安排,避免集中休假影响工作开展。确因个人原因需调整休假时间的,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申请,经批准后调整。
第八条病假管理:工作人员申请病假,应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病假累计达到国家规定医疗期的,按医疗期相关规定管理。
第九条事假管理:工作人员申请事假应从严管理,尽量避免因个人事务占用工作时间,全年事假累计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工作人员因参加非总会统一安排的外部培训、会议、考试等事务占用工作时间的,视同事假,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其他假期管理:婚假、产假、陪产假、哺乳假、育儿假、探亲假、丧假、工伤假等,严格按照国家及江苏省相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申请此类假期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亲属死亡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等),经审核无误后按审批流程办理。
第五章 记录与监督处理
第十一条办公室建立健全工作人员请休假台账,作为考勤、考核、薪酬核算依据。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请休假规定,未按规定办理请假、续假、销假手续,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假期的,均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或一年累计旷工7个工作日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总会规章制度,总会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工作人员请休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履行审批职责,认真审核请假事由、工作交接情况,严格防范和纠正违规请假、虚假请假;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请休假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及时督促返岗销假。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本办法执行情况。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级部门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江苏省慈善总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29日起生效并执行,2011年7月26日制定的《江苏省慈善总会工作人员外出管理和请休假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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