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退出
  • 首页

  • 新闻中心

    • 总会动态
    • 市县动态
    • 法律法规
    • 工作总结
    • 网站公告
    • 慈善资讯
    • 项目动态
    • 慈善杂志
  • 慈善项目

    • 助老
    • 助医
    • 助困
    • 扶贫
    • 助学
    • 非定向统筹项目
  • 慈善基金

  • 信息披露

    • 收支明细
    • 年度财务报告
    • 捐赠收支明细
  • 关于我们

    • 组织介绍
    • 机构章程
    • 领导机构
    • 内部制度
    • 机构资质
    • 联系我们
  • 爱心榜单

→ 关于我们

  • 组织介绍
  • 机构章程
  • 领导机构
  • 内部制度
  • 机构资质
  • 联系我们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最新项目更多>>

  • 苏慈助医——低保对象补充医疗救助项目

    已筹款:¥48125.58
  • 护苗行动

    已筹款:¥246392.85

江苏省慈善总会请休假管理办法

2026-05-29 11:06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工作人员请休假管理,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江苏省相关政策,结合总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会全体工作人员,包括:

(一)总会负责人(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

(二)副秘书长;

(三)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含在编、聘用制、劳务派遣人员)。

第三条  请休假管理遵循依法依规、统筹兼顾原则,兼顾工作需要与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第二章 假期类别与标准

第四条  假期类别包括:

(一)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放假期间正常享受薪酬待遇,如需安排加班,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报酬。

(二)年休假: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累计工作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应在当年度安排休假,未休假的按国家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婚假、产假、陪产假、哺乳假、育儿假:按国家和江苏省最新规定执行。

(四)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

外祖父母和岳父母、公婆)去世,给予丧假3天;需赴外地的,可视路程给予路程假。

(五)病假:凭二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申请,薪酬待遇按国家和江苏省最新规定执行。

(六)探亲假:按国家和江苏省最新规定执行。

(七)工伤假:凭相关证明按国家和江苏省最新规定执行。

(八)事假:从严审批,为无薪假。

第三章 审批权限与程序

第五条  请休假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层层审核”制度,明确审批权限,严格执行审批流程,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副会长、秘书长请假:由会长审批。

(二)副秘书长请假:由分管副会长审核,报会长审批。

(三)部门负责人请假:请假3天(含)以内,由分管副会长审批;请假3天以上,经分管副会长审核,报会长审批。

(四)其他工作人员请假:请假1天(含)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1天以上3天(含)以内,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副会长审批;请假3天以上,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副会长审核,报会长审批。

第六条  工作人员请假应提前填写《请休假申请单》,按权限审批,并报办公室备案。因紧急情况无法事先书面请假的,应向具有审批权限的负责人及时口头报告,经同意后方可休假,并在返岗后1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审批手续;未按时口头报告、口头报告未获同意擅自休假或逾期未补办手续的,均按旷工处理。假期期满应按时返岗并销假。需续假的,应提前办理续假审批手续。

第四章 假期管理

第七条  年休假管理:认真执行年休假制度,在保证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统筹兼顾工作人员个人意愿,合理制定本部门年休假计划,有序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工作人员应服从部门年休假统筹安排,避免集中休假影响工作开展。确因个人原因需调整休假时间的,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申请,经批准后调整。

第八条病假管理:工作人员申请病假,应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病假累计达到国家规定医疗期的,按医疗期相关规定管理。

第九条事假管理:工作人员申请事假应从严管理,尽量避免因个人事务占用工作时间,全年事假累计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工作人员因参加非总会统一安排的外部培训、会议、考试等事务占用工作时间的,视同事假,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其他假期管理:婚假、产假、陪产假、哺乳假、育儿假、探亲假、丧假、工伤假等,严格按照国家及江苏省相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申请此类假期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亲属死亡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等),经审核无误后按审批流程办理。

第五章 记录与监督处理

第十一条办公室建立健全工作人员请休假台账,作为考勤、考核、薪酬核算依据。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请休假规定,未按规定办理请假、续假、销假手续,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假期的,均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或一年累计旷工7个工作日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总会规章制度,总会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工作人员请休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履行审批职责,认真审核请假事由、工作交接情况,严格防范和纠正违规请假、虚假请假;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请休假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及时督促返岗销假。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本办法执行情况。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级部门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江苏省慈善总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29日起生效并执行,2011年7月26日制定的《江苏省慈善总会工作人员外出管理和请休假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苏慈发〔2026〕34号 江苏省慈善总会请休假管理办法_07.png

Copyright 2004-2019江苏省慈善总会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牯岭路28号

备案:苏ICP备18009139号

电话:025-86634343

技术支持:北京厚普聚益科技有限公司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