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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慈善总会人事管理制度

2026-05-29 10:02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人事管理工作,健全选人用人机制,保障总会和全体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员工”)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员工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总会章程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总会全体员工,包括在编人员、聘用制人员及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岗位考核等,除执行本制度外,还应遵守总会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及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  总会办公室为人事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事管理制度的拟订、修订、组织实施与解释说明,具体承担招聘录用、劳动合同管理、岗位管理、薪酬福利、绩效考核、教育培训、人事档案、离职管理及人事争议协调等工作。

第二章 招聘与录用

第四条  总会新进员工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原则上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国家政策性安置、按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采用其他方式聘用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总会员工招聘,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岗位)空缺情况制定招聘方案,经会长办公会审定后实施。也可随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一并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公布招聘信息,明确招聘人数、岗位职责、资格条件、招聘程序等信息;

(二)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组织笔试、面试、考察等环节;

(三)根据考试考核和综合考察情况,经会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

(四)组织拟聘人员体检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  新录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首次签订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的,试用期为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转正;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劳动合同与岗位管理

第七条  总会员工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必须严格依法执行。

(一)所有在职员工均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条件等;

(二)合同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变更协议;

(三)合同期满前30日,启动续签流程,征求部门及员工意见。双方同意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签订新合同。

(四)员工在总会连续工作满10年,或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且符合法定条件的,除员工书面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条  总会根据运行需要和员工能力绩效,经协商一致或符合法定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单方调岗情形的,总会有权调整员工岗位,并按新岗位标准调整薪酬,提供必要培训。涉及职级晋升或重要岗位变动的,需报会长办公会审议。

第四章 考核与培训

第九条  实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

(一)年度考核采取个人总结、民主测评、部门评议、领导评鉴等方式进行,重点考核“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

(二)年度考核程序包括:成立考核小组,部门负责人汇报本部门年度工作情况、员工提交个人书面总结、组织民主测评,考核小组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报会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岗位调整、职级晋升、薪酬确定、奖励惩戒、续订或解除合同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给予表彰奖励。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视为不能胜任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常态化教育培训机制,鼓励员工参加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提升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鼓励员工参加外部脱产培训、学历教育、资格认证等。总会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和职业发展通道,对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的员工重点培养、优先使用。

第五章 薪酬福利

第十二条  在编人员执行国家及本省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聘用制及劳务派遣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薪酬结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具体标准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且不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按月足额发放。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应缴部分。

第十三条  依法为全体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江苏省有关规定及总会相关制度,享受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陪产假、哺乳假、育儿假、丧假、病假、探亲假、工伤假、事假、慰问、工会福利等相关待遇。

第六章 离职管理

第十四条  总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财务结算、物品归还等手续,总会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社会保险、人事档案转移等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总会规章制度的;

(二)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总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声誉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五)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六)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总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人事档案与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  按规定建立并规范管理员工人事档案,确保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转递符合保密和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发生人事(劳动)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申请调解、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级部门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江苏省慈善总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6年5月29日起生效并执行,2014年7月28日制定的《江苏省慈善总会人事管理制度》(苏慈〔2014〕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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