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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9 11:00
来源:本站
第一章 目的依据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各类印章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印章的合法性、严肃性、安全性,根据《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总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及废止
第二条 印章的刻制
总会的印章包括总会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办公室章。上述印章由办公室、募捐财务部负责办理刻制手续,持有效证件前往经公安机关备案的正规刻章单位进行刻制。
第三条 印章的启用
印章刻制完成后,由办公室验印登记并下发通知后正式启用。启用印章通知应附印模,一并归档保存。
第四条 印章的废止
(一)因印章内容变动或部件损坏需要更换新印章的,由办公室留存原印模,相关部门按本章第二条规定重新刻制印章。原印章自发文公告之日起停止使用,交由公安机关封存或销毁。
(二)印章遗失、灭失、被抢、被盗的,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向备案或批准印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在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原印章后,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刻印手续。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及程序
第五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以总会名义发出的各类公文、文书、报表等;
(二)以总会名义签订协议、合同、意向书等;
(三)以总会名义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等;
(四)以总会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
(五)以总会名义处理的财务结算事务、银行相关业务等;
(六)其他。
第六条 印章的使用程序
凡需要使用总会印章的文件、资料,经会长或分管副会长、秘书长审批同意后,方可登记用印。用印时必须在用印登记簿上登记,登记内容和用印文件上的内容必须一致。
第四章 用印管理
第七条 总会授权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和使用总会公章、办公室章;授权募捐财务部指定专人管理和使用法定代表人签名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
第八条 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原则上禁止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提前申请、载明事项,经秘书长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第九条 印章管理员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立即向会领导报告。
第十条 印章管理员应当监督用印过程。用印前,认真核对会领导签批文件,按照规定程序使用印章,禁止不合手续或不合法的用印。
第十一条 日常对外工作中,如需提供印章印模用于文件印制等用途,经会领导审批同意后,用印申请人填写用印登记簿,由印章管理员统一对外提供。严禁任何部门或个人私自对外提供印章印模。
文件印制完成后,用印申请人应及时回收印模,并交还印章管理员核验、登记并妥善保管(或销毁)。
第十二条 严禁在空白纸、空白信笺、空白介绍信或未填写主要内容的合同、证明等材料上使用印章。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未按规定刻制、管理或使用印章、对总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慈善总会办公室、募捐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6年5月29日起生效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