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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9 11:05
来源:本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省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新闻发布工作,保障社会公众对慈善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促进全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总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总会新闻发布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法律法规,正确把握新闻发布工作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主动、及时、准确发布慈善新闻信息。
第三条 总会发布的新闻信息包括:重要活动信息、内部治理信息、救助项目信息、慈善捐赠信息、财务收支信息、重大自然灾害募捐信息等。
第四条 总会可以通过官方网站、自媒体平台、《江苏慈善》杂志等自主运行载体发布新闻信息,也可以通过电视、报纸、电台、新闻网站等媒体平台发布。
第五条 总会新闻发布的主要形式包括:通过总会网站、自媒体平台、杂志和新闻媒体等发布新闻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记者采访;利用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答复记者问询等。
第六条 通过媒体渠道发布的新闻信息,应当在内容完成审批后24小时内完成发布。网站、自媒体平台应当在新闻信息内容完成审批后当天发布,杂志在最新一期刊登发布。涉及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信息,应当在登记备案、内容审批等各项手续完备后24小时内发布,并根据事件处置进展及时更新动态。
第七条 总会宣传部是推进新闻发布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做好新闻发布具体规划和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扎口管理、统一发布总会新闻、声明和其他重要新闻信息;
(二)负责总会慈善工作新闻信息的搜集、整理、采写、报道;
(三)负责各类媒体的采访接待和新闻报道的组织安排;
(四)负责提供或审核总会网站、自媒体平台、杂志等发布的新闻信息;
(五)负责与总会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网络舆情监测、分析和应对工作;
(六)组织对总会和与总会有关的重大事件的音像资料的摄录、整理保存和使用;
(七)完成总会布置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建立新闻信息汇集机制。总会各部门应及时将需要宣传报道的事项通报宣传部,并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宣传部参与重要会议、重点项目、重大活动等,便于宣传部全面准确了解宣传报道事项。总会宣传部与全省各级慈善会、相关慈善组织建立联系协调机制,及时收集全省慈善领域重要新闻信息。
第九条 建立新闻信息内容审校制度。
(一)总会新闻信息内容审校。一般新闻稿件和活动照片由撰稿部门负责人和分管会长分别审核签批,宣传部复核后,由分管宣传副会长签批后对外发布。会长出席或涉及总会重大事项需会长审批的稿件和活动照片,分管宣传副会长报会长签批后对外发布。
(二)其他单位报送新闻发布内容审校。慈善会系统或其他慈善组织向总会新闻发布载体投送的稿件,由宣传部统一审校,分管宣传副会长签批后对外发布。
第十条 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总会新闻发言人为总会秘书长,新闻发言人助理为宣传部负责人。新闻发言人代表总会发布权威信息,阐释总会政策措施,做好突发事件和舆情事件新闻发布等。
第十一条 建立新闻媒体采访对接制度。
(一)总会宣传部负责受理和协调媒体的采访要求。其他部门接到媒体采访申请时应转介宣传部,原则上不直接受理新闻媒体的采访申请。
(二)媒体电话采访或问询,由宣传部统一答复。媒体现场采访,由宣传部报请会长或分管宣传副会长根据采访内容确定接受采访人员和承办部门。未经审批同意,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接受采访。
(三)接受采访前,宣传部应与媒体确定采访内容,明确采访时间、地点和采访形式。
(四)承办部门应与宣传部共同准备采访事项信息发布内容,并按照本制度第九条规定完成审核流程。接受采访人员要严格按照审定信息内容答复,不得擅自超越内容、更改表述。采访结束后,宣传部应对拟刊发的稿件再次核对确认,确保发布内容准确合规。
(五)除根据需要安排的采访活动外,总会工作人员不得以总会立场主动向媒体发表谈话、接受采访以及通过自媒体平台发表个人观点。如确实需要,发布内容和平台应当征得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会长、分管宣传副会长同意,重大事项需经会长审定。对不按规定程序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者提供信息不准确不规范、违反保密规定等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建立新闻发布制度。
(一)发布新闻通稿。经会长或分管宣传副会长审定,总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慈善工作动态信息、突发事件信息,在总会网站、自媒体平台、杂志等发布;对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除上述平台发布外,同步通过总会指定媒体发布,必要时可组织主要新闻单位记者对总会领导或部门负责人进行采访。突发事件的新闻信息发布,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江苏省慈善总会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案》执行。
(二)总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媒体对总会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慈善项目等进行新闻报道。新闻报道方案由宣传部和相关部门共同商定,报请会领导或会长办公会议审定。
(三)总会各部门的重要活动,需邀请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的,应于活动举办前三天通知宣传部,由宣传部组织邀请新闻单位。
(四)强化总会全省性、行业性、枢纽型慈善组织作用,利用官方网站、自媒体平台、杂志等定期发布总会及全省慈善总会系统工作动态。
第十三条 建立舆情研判通报制度。总会各部门应做好本部门工作舆情监测,提升舆情收集、分析、研判能力,对突发、敏感事件及时通报、迅速处置,具体办法按照《江苏省慈善总会舆情处置预案》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江苏省慈善总会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26年5月29日起生效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