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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9 09:00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资产保值增值投资活动,防范慈善财产运行风险,促进总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总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活动,是指总会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将总会可用于投资的财产进行保值增值的财务运作行为。
第三条 总会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四条 总会可用于投资的财产主要包括企业定向捐赠纳入创始基金管理的限定性资产,以及总会的非限定性资产。
总会接受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
总会“创始基金”主要源于政府资助的财产和企业定向捐赠的限定性资产。创始基金为永久性慈善发展基金,原则上不动本只用息,确因慈善事业发展需求,经会长办公会研究才可动用本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理事会是总会资产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的最高决策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批准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方案;
(二)检查、监督总会的投资管理工作;
(三)决定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第六条 会长办公会负责投资活动的审议决定和统筹协调,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总会资产投资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提请理事会审议;
(三)审议决定投资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定期向理事会报告投资活动的管理和收益情况。
第七条 监事会依据章程履行监督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投资决策程序的合规性;
(二)监督投资活动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投资收益的使用情况;
(四)发现违规投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向理事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八条 财务部门作为投资活动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负责投资活动的执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投资产品的筛选、评估论证,提出建议方案;
(三)跟踪监测投资活动的风险和收益情况,及时向会长办公会报告;
(四)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投资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第三章 投资活动管理
第九条 总会可以进行下列保值增值投资活动: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十条 总会不得进行下列保值增值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总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总会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总会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总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第十二条 总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时,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总会的宗旨和业务相关。总会不选择需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活动。
第十三条 总会开展委托投资时,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并签订书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等内容,定期对投资管理人的管理业绩和管理风险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总会的投资活动实行集体决策,投资决策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项目:由财务部门根据年度投资计划,收集相关投资项目信息,提出拟投资项目初步方案;
(二)论证评估:对拟投资项目的初步方案进行风险评估;
(三)形成方案:财务部门综合各方面情况,提出投资项目建议方案;
(四)决策审批:投资项目建议方案报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审议批准;
(五)执行操作:经批准的投资项目,由财务部门负责执行。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总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风险管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建立投资风险识别、评估和预警机制;
(二)实行投资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分离机制;
(三)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制度;
(四)建立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
第十六条 总会选择的投资管理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银行或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二)公司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5000万元。
(三)具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最近3年无重大违规行为。
(四)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拥有专业的投资人员团队。
第十七条 总会资产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银行存款、国债和货币市场基金等常规类产品的比例,不得低于本会上年末净资产的15%。
(二)委托单个投资产品的比例,不得高于本会上年末净资产的20%。
(三)对单位企业的股权投资,不得高于本会上年末净资产的10%。
第十八条 总会应当根据投资活动的风险水平以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合理建立止损机制。
第十九条 总会建立投资责任体系和追踪问责机制。投资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启动问责程序: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投资范围和负面清单进行投资的;
(二)未经规定程序擅自决策投资的;
(三)未尽到忠实、谨慎、勤勉义务,致使总会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总会利益的;
(五)其他违规投资行为。
第五章 档案与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总会应当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年。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一条 总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在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中,如实披露投资活动情况和投资收益。按照《江苏省慈善总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实施信息公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慈善总会募捐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