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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慈善总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2026-06-29 09:30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志愿者管理,推动慈善志愿服务工作高质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总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总会注册,并参与总会组织或认可的慈善志愿服务活动的自然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无偿向社会或他人提供公益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 总会志愿服务范围包括:扶贫、济困、扶老、助幼、救孤、恤病、助残、优抚、助医、助学、紧急救援、环境保护、社区服务等公益慈善活动。

第二章 志愿者招募与注册

第五条 总会采取公开招募与定向招募、经常性招募与阶段性招募、面向个人与面向集体招募相结合等方式开展志愿者招募工作。招募应当公布志愿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所需技能及条件要求。

第六条 志愿者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需有监护人陪同或取得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热心慈善公益事业,具有志愿服务精神;

(三)具备从事相应志愿服务项目所需的身体条件、专业技能或服务能力;

(四)自愿遵守总会各项规章制度;

(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无犯罪记录。

第七条 志愿者注册方式:

(一)个人通过总会网站、微信公众号或现场等渠道提交申请;

(二)团体统一填写注册登记表后交总会;

(三)经审核后,参加总会组织的志愿者基础培训,向合格志愿者颁发志愿者证书、服务记录卡及相关资料;

(四)志愿者及服务信息存入总会志愿者档案信息库。

第八条 志愿者按服务期限分为短期志愿者(服务期限6个月以内)和长期志愿者(服务期限6个月以上);按服务技能分为一般志愿者和专业志愿者。专业志愿者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或拥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丰富的专业管理经验。

第三章 志愿者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退出志愿者队伍;

(二)自主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拒绝提供超出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

(三)获得志愿服务活动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

(四)获得从事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培训和保障;

(五)在志愿服务中遇到实际困难时,请求总会提供必要的协调与帮助;

(六)对志愿服务进行监督,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要求总会如实记录并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八)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总会规章制度;

(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信息;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按照约定完成服务工作;

(四)接受总会志愿服务活动的管理和安排;

(五)维护总会和志愿者的声誉与形象,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六)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守在志愿服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保密的信息;

(七)不得索取或变相索取报酬;

(八)退出时履行合理告知义务。

第四章 志愿者管理与服务保障

第十一条 总会会员联络部为志愿服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总会志愿者管理工作,对接南京市慈善总会志愿者部,协同开展志愿者统筹调配、日常管理、服务赋能、监督考评等工作。

第十二条 总会志愿者管理工作坚持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志愿者参加服务活动,应统一佩戴志愿者标识,遵守服务现场纪律。如需临时退出服务,应提前向活动负责人告知并做好交接。

第十四条 总会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保障与支持:

(一)尊重志愿者意愿,不强行安排不愿参加的活动;

(二)在活动前客观告知潜在风险并做好培训;

(三)提供必要的场地、设备、经费等保障;

(四)为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购买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妥善管理志愿服务记录信息,不得用于商业目的,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第十五条 总会内部及团体会员使用志愿者的程序:

(一)需使用志愿者的,应向总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会员联络部门统一调配;

(二)使用单位应对志愿者的人身安全、纪律、工作保障负责,说明服务相关信息及风险,并做好服务记录与反馈。

第五章 志愿者退出注销

第十六条 志愿者有自愿退出的权利,经书面申请确认后办理退出注销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可取消其志愿者资格并办理注销:

(一)严重违反总会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服务对象或第三人损害的;

(三)冒用总会志愿者名义进行营利性或非法活动的;

(四)因故意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在服务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

(六)不服从合理工作安排,经口头或书面提醒后仍不改正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未参加任何志愿服务活动,经口头或书面提醒后仍未回复或参与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慈善总会会员联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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