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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9 09:10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捐赠资金物资的筹集、管理、使用与监督,保障捐赠人、受益对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总会章程,结合总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捐赠资金物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向总会捐赠的财产。
第三条 捐赠资金物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及慈善行业监管要求,规范资金物资管理全流程操作。
(二)专款(物)专用原则:资金物资严格按照捐赠协议、总会宗旨及立项方案使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侵占。
(三)精准高效原则:优化资金物资拨付发放流程,聚焦困难群体需求,提升救助实效,降低管理成本。
(四)安全可控原则: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保障资金存储安全、物资保管完好,杜绝资产流失与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条 捐赠资金物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捐赠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五条 募捐财务部是资金物资管理的牵头部门,会同总会相关部门按照总会宗旨、业务范围和本办法,组织实施捐赠资金、物资筹集、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二章 捐赠资金管理
第六条 资金接收与核算
(一)总会接受境外慈善组织捐赠、与境外企业或者个人合作开展慈善活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备案程序。
(二)总会接受捐赠方的定向捐赠,与捐赠方签署捐赠合作协议,协商明确资金用途。
(三)由社会捐赠设立冠名基金的,统一纳入总会资金核算、专项管理、按照基金设立协议约定使用,单独核算收支、结余情况。
冠名基金是由捐赠方发起,以捐赠人的称谓和慈善公益项目名称命名的内设基金,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接受总会的统一管理。冠名基金规模,单位设立的不低于50万元、首次入账金额不低于10万元;个人(家庭)设立的不低于10万元。
(四)总会接受互联网公开募捐的资金,依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执行,财务部门和网络众筹部门及时开展对账、统计等工作。
(五)接受慈善信托形式捐赠的资金,按照《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规定确认收入。
(六)接受其他合法捐赠资金,按相关规定执行。
(七)财务部门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捐赠资金实行分类核算,做到账目清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八)接收捐赠资金后,及时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严禁违规开具、转借、代开捐赠票据。
第七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八条 资金审批与拨付
(一)资金使用。实行集体研究和会长审批制,严格履行申请、审批、拨付流程。
(二)资金申请。承办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并附票据等相关材料。
(三)资金拨付。财务部门对资金用途、票据、审批手续进行合规审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拨付资金,严控现金支出。
第九条 资金账户与安全管理
(一)总会银行账户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定期开展银行对账、资金盘点,每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排查资金管理风险。
(二)严格执行钱账分管制度,会计、出纳岗位分设,不得兼任;财务印章、网银U盾分开保管,严禁一人管控全部支付权限。
第三章 捐赠物资管理
第十条 物资接收
(一)总会与捐赠人签署物资捐赠协议,明确捐赠物资的名称、数量、规格等要素。
(二)募捐财务部门牵头,根据捐赠协议,核对捐赠物资,完成入库手续。
(三)接收物资需进行计价。捐赠人在捐赠物资时提供计价的合法有效证明,不能提供的,应当以公允价值确认捐赠物资计价。对捐赠物资无法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不开具捐赠票据,可以通过出具接收证明、证书、感谢信的方式对捐赠人予以鼓励和认可。
(四)严禁接收过期、变质、伪劣、不符合救助需求的物资。有效期距失效日期必须在6个月以上,并确保物资发放至受赠人时仍处于有效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其他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五)应急救灾物资优先验收、快速入库,即时调配使用。
第十一条 物资调拨
(一)按照捐赠人的意愿或由总会分配,完成调拨手续,及时调拨到受益方。
(二)调拨时完善出库手续,留存相关资料。受益方接收物资后,出具接收凭证。
(三)应急救灾物资简化审批,快速出库,事后完善签收、登记手续。
第四章 档案与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相关部门留存资金收支凭证、票据、出入库单、签收记录等资料,确保全程可追溯。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按照《江苏省慈善总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资金、物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财务及相关部门要对捐赠资金、物资进行监管,确保资金物资及时拨付、有效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级部门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慈善总会募捐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29日起生效并执行,2011年7月制定的《江苏省慈善总会资金物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